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0號
- 上訴人
- 曾維春
- 上訴人
- 沈嘉敏
- 被上訴人
- 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敬瑜
- 被上訴人
- 許董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