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85號
- 原告
- 朱秋雄
- 被告
- 燈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