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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費霞

  • 原告
    石振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23號原   告 石振宗 鄭秉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費霞(原告鄭秉華之母) 鄭介得(原告鄭秉華之父) 原   告 鄭育仁 藍逸民 張金聰 被   告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恩雅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志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志守」,且其送達處所更正為「住同上(即臺北市○○區○○路302號9樓之2);居新北市○ ○區○○路1段194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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