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23號
- 原告
- 石振宗
- 原告
- 鄭秉華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費霞(原告鄭秉華之母)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介得(原告鄭秉華之父)
- 原告
- 鄭育仁
- 原告
- 藍逸民
- 原告
- 張金聰
- 被告
-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恩雅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馮志賢」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志守」,且其送達處所更正為「住同上(即臺北市○○區○○路302號9樓之2);居新北市○○區○○路1段194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