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30號原 告 輕鬆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平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