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美珍
陳達光
干銀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17日、10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