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交易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伊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許碧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0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伊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碧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行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00 號請求確認交易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