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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6號

上訴人
朱啟超
被上訴人
新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沺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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