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3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6號

原告
朱漢安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香文律師
被告
福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慶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則改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欄第3 頁㈣第1 、2 行已說明「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87年11月30日起不存在,為無理由」,惟主文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