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4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鐘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許自強 陳文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眾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54,60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