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請求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林佑珊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湯郁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