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7號
- 原告
-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啟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順祥、王玉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順祥、王玉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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