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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37號

原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順祥、王玉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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