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收據發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王明新、許清芳
- 原告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75號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被 告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收據發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 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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