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77號原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海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萬773.52元,折 合新台幣263萬3,794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0年8月18日美金1元 現金賣出匯率29.157新臺幣計算,90,773.52×29.157=264萬6, 683.52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7,23 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6,7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7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