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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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