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11號
- 上訴人
-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松熙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1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