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文珠 郭正邦 羅美蕙 吳素娥 陳向 趙玉蘭 趙怡茵 丘國順 李澤潤 王炳霖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陳鶴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珠、郭正邦、羅美蕙、吳素娥、陳向、趙玉蘭、趙怡茵、丘國順、李澤潤、王炳霖、盛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35元(計算式:無權占用系爭建物面積144.93平方公尺系爭建物100 年度估定單價1萬4,325元/平方公尺=208 萬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064號卷第2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