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文珠
- 即原告
- 郭正邦
- 即原告
- 羅美蕙
- 即原告
- 吳素娥
- 即原告
- 陳向
- 即原告
- 趙玉蘭
- 即原告
- 趙怡茵
- 即原告
- 丘國順
- 即原告
- 李澤潤
- 即原告
- 王炳霖
- 即原告
-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陳鶴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珠、郭正邦、羅美蕙、吳素娥、陳向、趙玉蘭、趙怡茵、丘國順、李澤潤、王炳霖、盛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35元(計算式:無權占用系爭建物面積144.93平方公尺系爭建物100 年度估定單價1萬4,325元/平方公尺=208 萬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064號卷第2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