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原告
高文珠
原告
郭正邦
原告
羅美蕙
原告
吳素娥
原告
陳向
原告
趙玉蘭
原告
趙怡茵
原告
丘國順
原告
李澤潤
原告
王炳霖
原告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陳鶴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告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其中「C部分面積一六點六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C部分面積一九點六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倒數第八行其中「16.67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9.67 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