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3號
- 原告
- 高文珠
- 原告
- 郭正邦
- 原告
- 羅美蕙
- 原告
- 吳素娥
- 原告
- 陳向
- 原告
- 趙玉蘭
- 原告
- 趙怡茵
- 原告
- 丘國順
- 原告
- 李澤潤
- 原告
- 王炳霖
- 原告
- 盛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陳鶴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維堯律師
- 被告
-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松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其中「C部分面積一六點六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C部分面積一九點六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倒數第八行其中「16.67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9.67 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