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27號

原告
美羅捷斯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告
莊宇申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99年度附民字第547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年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請求之基礙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當庭表示更正為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變更聲明其請求之金額顯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再就原告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嗣雖另追加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由法院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本院審酌原告本件請求所涉之基礎事實,乃係被告明知其向原告所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2紙支票並非交給訴外人薛芝美,附表一編號2、4所示支票尚未交給薛芝美,竟未得薛芝美之同意或授權,即偽造「薛芝美」印章,在附表二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薛芝美之印文,用以表示薛芝美業已收受附表一編號2、4所示2紙支票,並將附表二所示文件交還原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公司之同一事實,且原告追加其請求權依據前後所利用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自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因認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為合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6月間,與原告美羅捷斯媒體廣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美玲為男女朋友,因而至原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緣原告公司於97年間以每月3萬元之價格,向訴外人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茂公司)承責位在臺北市○○區○○段5小段105地號土地邊陲處,做為架設廣告看板招攬業務之用,因原告公司嗣後並未找到客戶刊登廣告遂終止上開租約。嗣因原告公司於98年3、4月間再度在前揭土地之廣告看板上刊登廣告,經良茂公司發覺後,原告公司即授權被告向良茂公司之行政業務薛芝美談妥以每月1萬元之價格繼續承租上開土地,並每月給付1萬5,000元酬金給薛芝美,惟被告於98年4月間因與陳美玲分手而離職後,經陳美玲要求須繳回與良茂公司就上開土地之廣告租賃條件協議書及領款簽收單作為歸檔之用,被告明知其係於98年5月26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支票交付給良茂公司作為原告公司給付上開土地98年6、7月份租金,經由良茂公司之會計人員高照軫在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領款簽收單上簽名,而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2紙支票尚未交付薛芝美收受,竟未經薛芝美之同意及授權,即基於偽造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98年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士林區某刻印店,委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薛芝美」之印章1枚,隨即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廣告租賃條件協議書及領款簽收單上接續蓋用薛芝美之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薛芝美」印文,用以表示薛芝美業已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支票,被告並於同日將上開文件交還原告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公司,以掩飾其尚未將附表一編號2、4所示支票交付薛芝美之事實,嗣經陳美玲向良茂公司、薛芝美查證後始知上情,且被告冒名簽收附表一編號2、4所示支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擔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所為聲明、陳述如下:同意原告之請求,其因一時失慮,未經薛芝美同意即偽造薛芝美之印章及印文,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支票2紙,面額合計3萬元,原應交付薛芝美,作為酬謝薛芝美促成良茂公司降低土地租金之用,惟在其尚未交付薛芝美時,原告公司負責人陳美玲已向薛芝美之雇主舉報薛芝美收取佣金,薛芝美因而不敢收受,被告願返還3萬元予原告公司。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見本院卷第32頁、第34至35頁),揆之上揭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基於被告認諾而為原告勝訴判決,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即核無必要再命原告供擔保始得假執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98年6月1日  │1萬元     │UI0000000 │
├──┼──────┼─────┼─────┤
│2   │98年6月1日  │1萬5千元  │UI0000000 │
├──┼──────┼─────┼─────┤
│3   │98年7月1日  │1萬元     │UI0000000 │
├──┼──────┼─────┼─────┤
│4   │98年7月1日  │1萬5千元  │UI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文件名稱  │金     額 │支票號碼及  │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 │  數量  │
│    │          │(新臺幣)│發票日      │                  │        │
├──┼─────┼─────┼──────┼─────────┼────┤
│ 1  │廣告租賃條│          │            │「薛芝美」之印文  │  4枚   │
│    │件協議書  │          │            │                  │        │
├──┼─────┼─────┼──────┼─────────┼────┤
│ 2  │領款簽收單│1萬元     │UI0000000號 │「薛芝美」之印文  │  1枚   │
│    │1 張      │          │98年6月1日  │                  │        │
├──┼─────┼─────┼──────┼─────────┼────┤
│ 3  │領款簽收單│1萬5千元  │UI0000000號 │「薛芝美」之印文  │  1枚   │
│    │1 張      │          │98年6月1日  │                  │        │
├──┼─────┼─────┼──────┼─────────┼────┤
│ 4  │領款簽收單│1萬元     │UI0000000號 │「薛芝美」之印文  │  1枚   │
│    │1 張      │          │98年7月1日  │                  │        │
├──┼─────┼─────┼──────┼─────────┼────┤
│ 5  │領款簽收單│1萬5千元  │UI0000000號 │「薛芝美」之印文  │  1枚   │
│    │1 張      │          │98年7月1日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