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 上訴人
-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