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上 訴 人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