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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2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12號

上訴人
曜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512號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92,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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