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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

原告
弘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平
法定代理人
2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旦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名稱是否更正為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追加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提出起訴書繕本及追加狀繕本各一份。

三、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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