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平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739元(計算式:801,263+165,476=966,7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