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 原告
- 高春長
高人達
高德發
高逸松
高泉發
號3樓
高淳章
樓
高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