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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原告
高春長

高人達

高德發

高逸松

高泉發

號3樓

高淳章

高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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