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高春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原 告 高春長 高人達 高德發 高逸松 高泉發 號3樓 高淳章 樓 高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