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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反訴原告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
反訴原告
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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