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反訴原告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