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上 訴 人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