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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上訴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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