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 上訴人
-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