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2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如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寬
- 被告
- 蘇鳳英
- 被告
-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進楠
- 訴訟代理人
- 李妃娃
- 被告
- 陳尤敏
- 被告
- 兼上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尤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陳尤敏」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尤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