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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 上訴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上 訴 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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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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