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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

上訴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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