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上 訴 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