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65號
- 原告
- 莊碧梧即總禾建材行.
- 被告
-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並於100 年12月2 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