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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85號

原告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田(原名張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秀綢、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43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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