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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九三一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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