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林伊倫
- 當事人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37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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