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劉永潔、張昌齡
- 上訴人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上 訴 人 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潔 被 上訴人 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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