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原 告 振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生 原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劉占文 被 告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天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