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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給付退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19號

原告
振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生
原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占文
被告
欣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天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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