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號上 訴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01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5萬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