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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58號

返還營業收入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58號

原告
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瑩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鼎(GORDON WOOLLEY)間返還營業收入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係以吳純瑩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依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公司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988913700號函為解散登記,則解散後應行清算,自應以原告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惟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未有全體股東之記載,是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吳純瑩是否有合法代理權尚有未明,其列吳純瑩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茲限原告查明清算人,並如期補正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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