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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16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16號

上訴人
被告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祖發
法定代理人
被 上 訴
即原告
朱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5216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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