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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36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3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艷遇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旭緯因100年訴字第5236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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