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原 告 東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 被 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