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4號
- 原告
- 東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瑞
- 被告
-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麥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 萬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