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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08號

原告
廖英米
被告
呂來發
兼訴訟代理人
蔡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呂來發、蔡碧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8,420元,惟原告繳納8,9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溢繳500元(即8,920元-8,42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0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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