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08號
- 原告
- 廖英米
- 被告
- 呂來發
- 兼訴訟代理人
- 蔡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呂來發、蔡碧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8,420元,惟原告繳納8,9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溢繳500元(即8,920元-8,42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