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 原告
- 陳蕊
呂孟哲
李香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