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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請求買回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告
陳蕊

      呂孟哲

      李香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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