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上 訴 人 王陳雪美 謝玉成 吳敏慧 謝東詠 蕭茂提 被上訴 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