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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 當事人
    王陳雪美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上 訴 人 王陳雪美 謝玉成 吳敏慧 謝東詠 蕭茂提 被上訴 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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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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