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胡金發
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紀德榮即尚宇企業社間遷讓當舖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