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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舜中即英智圖書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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