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戴沛瑜 被 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