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1號
- 原告
- 林順安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被告
- 德陽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德陽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陽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