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梓榕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緹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聲明分別在先位、備位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內容均係基於區分所有權而生,區分所有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本件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