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亞密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亞密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