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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8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石將砂岩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安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佳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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