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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告
龍成霖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銀霈臻原名銀晞如.
被告
被告
銀冠崴原名銀晞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借據第6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第10頁背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龍成霖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龍成霖公司)邀同被告銀霈臻、銀冠崴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1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借據第1、2條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2月14日起至100年2月14日止,利息按本行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8%機動計息,目前基準利率為2.37%,共計為年利率5.17%,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今被告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滯欠191,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龍成霖公司邀同銀霈臻、銀冠崴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2月11日向伊借款100萬元,依借據第1、2條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11日起至100年12月11日止,利息按本行當時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8%機動計息,目前基準利率為2.37%,共計為年利率5.17%,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今被告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滯欠261,3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龍成霖公司邀同銀霈臻、銀冠崴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3月4日向伊借款140萬元,依借據第1、2條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3月6日起至100年3月6日止,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815%機動計息,目前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為1.41%,共計為年利率5.22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今被告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滯欠208,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以上三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上列各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7,27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之10%計算,逾期6│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20%計算               │
├──────┼──────┼─────┼───────────┤
│ 191,314元  │自99.9.14起 │5.17%     │自99.10.15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261,357元  │自99.10.11起│5.17%     │自99.11.12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208,500元  │自99.10.6起 │5.225%    │自99.11.7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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